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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_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阳检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某甲,男性,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4***********,汉族,初中文化,农,户籍所在地******县,住*********组,2020年12月18日被合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8月31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甲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E*****的灰色“铃木”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县**镇**街**巷巷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被不起诉人张某甲进行现场酒精测试,检测结果:酒精含量为170mg/100ml,后经对被不起诉人张某甲血液进行酒精浓度检测,检测结果为:从送检的张某甲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14.5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不起诉人供述,酒精浓度检测报告书,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在取保候审期间无违规行为,随叫随到,保证案件顺利进行。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任何伤害,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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