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依检刑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3197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依安县,住**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依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6日被依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依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晚8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某甲在依龙镇西北街陈某甲家酒后聊天时,房屋着火,张某甲电话报火警。依龙镇消防队消防员陈某乙、张某乙到达现场时,张某甲认为其出警太慢,与消防员发生争执,被已到现场的依龙派出所工作人员劝解。因张某甲的牌照为黑B****0微型车停在从陈某甲家门前齐拜公路上,消防车不能进入院内,张某甲挪车沿齐拜公路向西开10余米。发现火情后,张某甲与刘东辉将陈某甲的母亲(患有精神病)背到车内。救火过程中,为避免陈某甲的母亲受到惊吓,张某甲开车将其转移至依龙永珍村100余米外张某甲家中。之后,张某甲步行返还陈某甲家,参与救火。经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甲的静脉血检验,张某甲的静脉血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38.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证实涉案的黑B****0号牌微型车(照片);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现场勘查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免除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依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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