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侵犯著作权案)_徐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徐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徐检四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2221985********,苗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苏州市**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沅陵县**镇**居委会**组)。 张某甲因涉嫌犯有侵犯著作权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5日被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云龙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2020年6月4日将本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范某某未经“**”游戏著作权人**(北京)软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授权,联系彭某某(另案处理)为其架设运营“**”私服游戏,并通过网上支付平台收取玩家充值款牟利,期间,被告人范某某雇佣被告人张某甲(另案处理)从事客服工作,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79万余元。

2019年4月24日,被告人范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徐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