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虎检诉刑不诉〔20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821991********,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住江苏省盐城市东台市**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 年 10 月 16 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虎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虎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5 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张某甲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微信等方式向贺某某(另案处理)、张某乙、顾某某等人发送公民个人信息共计6786条。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电脑主机、笔记本电脑(照片)等物证;
2.公民个人信息明细表等书证;
3.证人贺某某、张某乙、顾某某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
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系初犯,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确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