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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使用虚假身份证件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滨检二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曾用名缪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4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及现住址天津市宝坻区**镇**村**排**号,2008年12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8年12月25日因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天津港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1日因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由天津港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刘素峰,天津张盈(滨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天津港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8日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天津港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8月,在天津市出台海河英才人才引进政策后,被不起诉人张某甲采用在天津市各落户大厅周边散发小广告、与落户人员搭讪和他人介绍的方式结识了欲在天津落户的董某某、王某某、张某乙、李某某、柴某某,张某甲通过名为“天津社保交流”的QQ群为上述五人每人购买了一份虚假的阳原县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文件,后将虚假的证明文件交与董某某等五人在办理海河英才落户手续中使用,使得不符合在津落户条件的董某某等五人成功办理了天津市落户手续,扰乱了天津市海河英才引进政策的管理秩序,张某甲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565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天津港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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