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秀检一部刑不诉〔2021〕4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85********,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新蔡县**乡**庄村委**庄。2020年4月21日因本案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等人涉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20年8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相关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9月28日和2020年11月27日本院先后二次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10月28日和2020年12月25日,侦查机关先后二次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在明知“曼玉”APP内存在大量淫秽视频的情况下,仍将2张会员充值卡密出售给王某某(已起诉),由王某某加价贩卖供他人观看该软件内的淫秽视频。
案发后,侦查机关从曼玉APP提取的163部视频,经鉴定:片内插有大量具体描写性行为,属淫秽物品。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人口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手机截图、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清单、银行卡交易流水、结算清单、情况说明;王某某、张某乙、刘某某、王某某等人供述、抓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淫秽物品审查鉴定目录、委托书、鉴定人资质证明、鉴定意见通知书;远程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提取笔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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