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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介绍卖淫案)_大庆市龙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大庆市龙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庆龙检诉刑不诉〔2018〕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021977********,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村**-**-**-**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安达市**镇**委**组**号)。2016年12月16日因介绍卖淫被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2日取保候审,2017年12月22日监视居住,2018年6月21日经本院以涉嫌介绍卖淫罪取保候审,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刘某某、张某甲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8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分别于2018年7月16日、2018年9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8月13日、2018年10月25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于2018年9月11日、2018年11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起,犯罪嫌疑人齐某某、刘某某(原为夫妻),租赁大庆市龙某某**小区**号楼**号车库经营无名按摩店,联系按摩女,按摩店的服务项目有按摩、卖淫,案发时,店内的按摩女有苗某某、王某某。

2016年12月16日0时许,大庆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民警在大庆市龙某某**宾馆209房间、333房间将涉嫌卖淫嫖娼的苗某某、文某某、王某某、张某乙抓获;2016年12月16日0时20分许,在大庆市龙某某**宾馆420房间将涉嫌卖淫嫖娼的周某某、樊某某抓获,当日9时许,将涉嫌介绍卖淫的张某甲抓获;2017年12月13日、2018年1月19日,犯罪嫌疑人齐某某、刘某某相继被抓获。

2016年12月15日晚,犯罪嫌疑人张某甲招待朋友文某某、张某乙吃饭后,安排二人入住大庆市龙某某**宾馆,文某某住209房间,张某乙定了333房间,张某甲给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打电话询问按摩店里有没有人,在刘某某答复其有人之后与张某乙驾车至大庆市龙某某**小区**号楼**号车库的无名按摩房。

在按摩店内,犯罪嫌疑人齐某某(刘某某前夫)接待了张某甲和张某乙,由二人选定了卖淫女王某某和苗某某,张某甲与齐某某谈好卖淫项目及价格,并向齐某某支付嫖资人民币1000元,随后张某甲、张某乙驾车将王某某、苗某某带至大庆市龙某某**宾馆,在209号房间内王某某和文某某发生了卖淫嫖娼行为,在333号房间内苗某某和张某乙发生了卖淫嫖娼行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察员:王立波

检察员:谭海军

2018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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