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遵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8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遵化市**镇**村。2020年3月2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甲驾驶车牌号为冀B*****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老三抚线遵化市铁山岭路段时,与由北向南过公路的行人张某乙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张某乙当场死亡。经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乙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肇事车辆照片等物证;
2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3证人张某丙、李某某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的供述;
5事故车辆鉴定意见书、尸体检验鉴定书;
6道路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但张某甲系过失犯罪,且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张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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