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孟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21952********,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孟津县**镇**村,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2月6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孟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9日08时50分左右,在孟津县**路**社区东侧靶场路口,张某甲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载王某某)沿道路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与由东向北右转弯行驶通过非机动车道得汪某某驾驶的******号军用运货车相撞,造成王某某死亡及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张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汪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案发后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被害人王某某的近亲属(其母杨某某,其子张某乙,长女张某丙,次女张某丁)对张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不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案发后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洛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孟津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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