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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买卖身份证件案)_唐某海港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唐某海港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唐某海港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唐港检公诉刑不诉〔2019〕2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51964********,满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某市乐亭县,住**镇**村**条**号。2017年9月28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9年7月17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罚。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经唐某市公安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经唐某市公安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23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7月22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某市公安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4月25日、2019年6月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5月16日、2019年7月4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6月5日、2019年7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向乐亭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证据发生变化,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将本案撤回起诉。

唐某市公安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2月06日11时许,太某某(联系电话:1383159****)报警,称其公司司机张某甲购买、使用假驾驶本开大车,在沿海公路与老乐港路交叉口将人撞死,造成其公司损失50余万元。唐某市公安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接到报警后,立即组织警力进行现场勘查,并制作报警记录。经调查,张某甲2016年11月购买假的驾驶证,然后粘上自己的照片,套用“李某某”的驾驶证使用,张某甲使用该假驾驶证在唐某海港**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开大车,在交警处理其违章时,张某甲在处罚单上签字李某某。2017年3月13日,张某甲使用假驾驶证驾驶冀BX****大车,在沿海公路与老乐港路交叉口将人撞死。在交警处理该事故时,张某甲自称是无证驾驶。在张某甲制作、使用假驾驶证的过程中,王某某帮助其找人制作假驾驶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唐某市公安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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