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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王某甲等4人开设赌场案)_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彝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某县,住蒙某市**镇*****基地门卫室宿舍。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蒙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未委托辩护人。

本案由云南省蒙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1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云南省蒙某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以犯罪嫌疑人岳某某(另处)为首的开设赌场犯罪团伙,从2017年开始在蒙某市辖区内多处地方开设赌博性游戏机室。采取的经营模式为岳某某与每家游戏机室的管理者谈好占股情况,岳某某提供赌博性游戏机,每家赌博性游戏机的总收入扣除房租、水电费、工作人员的工资等费用后,剩下的盈利由岳某某和管理者进行分成;为提高游戏机室盈利,管理者自行招聘上分人员,上分人员拉赌客进行参赌,从参赌人员输掉的钱中进行抽成;每家赌博性游戏机室的账目岳某某统一安排犯罪嫌疑人雷某某(另处)与管理者进行核对,后交由犯罪嫌疑人李某甲(另处)统一整理后交给岳某某,岳某某按每家的盈利情况将提成付给管理者。

(一)犯罪嫌疑人岳某某(另处)、邱某某(另处)、张某乙(另处)共同在蒙某市阁学街15号对面开设赌博性游戏机室,在此过程中张某乙又让犯罪嫌疑人李某甲对该赌博性游戏机室进行具体管理。该赌博性游戏机室分别于2018年2月22日、2018年8月24日被蒙某市公安局查获。

1、2018年2月22日,在该赌博性游戏机室内查获望风人员李某乙及用于赌博的40余台牌机、1台打鱼机;

2、2018年8月24日,在该赌博性游戏机室内查获上分人员普某某及用于赌博的10余台牌机、1台打鱼机。

(二)犯罪嫌疑人岳某某(另处)、徐某某(另处)、张某乙(另处)、陆某某(另处)共同在蒙某市**路***号开设赌博性游戏机室,在此过程中张某乙又让犯罪嫌疑人李某甲对该赌博性游戏机室进行具体管理。2019年1月17日,该游戏机室被蒙某市公安局查获,查获时里面一共有25台牌机,一台打鱼机。

(三)犯罪嫌疑人岳某某(另处)安排犯罪嫌疑人张某乙(另处)对开设在蒙某市**路**号*楼的赌博性游戏机室进行经营、管理,在此过程中张某乙又让犯罪嫌疑人李某甲对该赌博性游戏机室进行具体管理,除管理外李某甲还拉人到该赌博性游戏机室进行赌博,张某乙给李某甲1成股份。2019年1月25日,该游戏机室被蒙某市公安局查获,查获时里面一共有19台赌博机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蒙某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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