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身份证号码362531197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抚州市东乡区****镇**村**组**号。2020年5月1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抚州市东乡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本院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由抚州市东乡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7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张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身份证号码3625311972********,汉族,文盲,务农,住抚州市东乡区**镇**村****组**号。2020年5月1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抚州市东乡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本院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由抚州市东乡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7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州市东乡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张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收到案件材料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期限十五日。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张某丁和被害人张某丙在东乡区**镇**村**组张某戊家门口因借钱纠纷发生打架,张某丙被打伤鼻梁出血,随后报警。东乡区公安局民警在接警后迅速赶至现场发现只有张某丙在现场,便让张某丙坐上警车前往派出所接受调查。在离开村庄途中恰遇被告人张某丁(已起诉)、张某乙、张某甲三兄弟,此前张某丁已经向其两个弟弟张某甲、张某乙说明和张某丙打架的情况,张某丁、张某乙、张某甲三兄弟在警车停车不顾派出所民警制止、劝阻,殴打坐在警车内张某丙的头部,后张某丙突然下车并与张某丁、张某乙、张某甲三兄弟对骂再次引发打架。在此次殴打过程中,张某丁、张某甲、张某乙打伤了张某丙的腰部、头部,直至后来被赶来的群众劝开。经抚州市东乡区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丙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张某乙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争执、斗殴,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张某乙及其家属多次向被害人道歉,赔偿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矛盾已化解,且两名被不起诉人与被害人系亲戚、同村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张某乙做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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