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唐曹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302821988********,汉族,小学文化,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镇**庄**区**号,个体经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 月4日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4日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1日被我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史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302241986********,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镇**村**号,个体经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 月4日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4日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1日被我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张某乙,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302821982********,汉族,中专文化,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镇**庄**区**号,个体经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 月5日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4日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1日被我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史某某、张某乙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因发现张某丙在玲英超市内盗窃物品,2019年12月3日晚上19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乙、张某甲、史某某在张某丙宿舍用暴力等手段强行将被害人张某丙从文丰木业宿舍带到玲英超市的饭店内,张某甲、史某某、张某乙在向张某丙索要赔偿款时,用脚踹、扇耳光等方式限制张某丙自由至晚上11时左右。被不起诉人张某乙、张某甲、史某某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指认现场照片、伤情照片、情况说明、调取证据清单、户籍证明、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史某某、张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史某某、张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史某某、张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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