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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二区二部刑不诉〔2020〕Z4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4408231987********,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以上均自报)。2019年10月23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4月24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5月21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公安机关认定的事实: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在中山市**镇**路**号**广场**卡经营水产档期间,明知水产品花甲、白贝中含有氯霉素仍予以销售。2016年4月27日,中山市**镇食品药品监督所执法人员去到上述地点检查,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销售的水产品花甲、白贝抽样并送检。经中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测,送检的花甲检出氯霉素,含量为440ug/kg;白贝检出氯霉素,含量为0.34ug/kg。2019年10月5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经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一次,本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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