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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_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洛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821983********,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市,现住洛阳市涧西区**路**号**街坊**。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22时32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街由北向南行驶至**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具有认罪、悔罪等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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