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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骗取贷款案)(公开版)_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共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5195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共青城**置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永丰县**镇**村**小区**号,住共青城市**栋**楼。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共青城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共青城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熊韬,江西共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共青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共青城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共青城**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应熊某某的要求与其签订虚假的铝合金制作安装合同,后能贻炀据此以需要资金为由于2016年2月1日向共青**行营业部骗取额度为180万元的授信贷款,并提供了真实抵押。2016年至2018年间,熊某某在授信额度内借款47次,合计1010万元。前述借款,熊某某均已如期归还。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的事实与侦查机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张某某虽然采用欺骗手段帮助熊某某从银行获取贷款,但熊某某提供了足额真实抵押,未给银行造成损失,不会危及金融安全。因此,张某某的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共青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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