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连检四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1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福建省福州市**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薛某某,福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连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11月29日至2019年12月27日,2020年1月22日至2020年2月2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11月24日至同年12月8日)。
连江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0月初,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为参与漳州**港航道清淤工程,向陈某甲(另案处理)购买“福顺**”采砂船,2018年10月至12月期间,张某某以每月15000元人民币的工资,雇佣被不起诉人龚某某,作为“福顺**”采砂船管理员,在连江县浦口镇官岭附近一码头修理厂对“福顺**”采砂船进行修整、调试并招收工人。2018年12月上旬,“福顺**”采砂船修整完毕后,龚某某按照张某某的指示,与“富兴*”号管理人员陈某乙(另案处理)商谈售砂价格后,隐瞒“福顺**”采砂船未取得合法马祖海域采砂手续的情况,于2018年12月21日临时雇佣工人陈某丙等人,驾驶“福顺**”采砂船,前往马祖海域测试机器设备,后将测试设备所盗采的海砂6300吨,以每吨12元的价格卖给“富兴*”号。
本案经过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仍无法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盗采海砂的时间和地点是否属于禁采期或禁采区,认定其涉嫌非法采矿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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