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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采矿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四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55********,汉族,文盲,个体,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灌云县**镇**村**庄**号。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6月7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水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连云港市公安局水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 年8月至2019年5月期间,孙某某、曾某某、卞某某合伙购置一条采砂船,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在古泊善后河小伊段、龙苴段河道内采砂,并长期雇佣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运输船将所采的河砂运输至指定的码头销售,销售额合计6003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从犯、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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