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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采矿案)_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伊检二部刑不诉〔2019〕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8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镇**村**社**号,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8年10月26日被伊金霍洛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17日被我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伊金霍洛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2日补查重报。

伊金霍洛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0年至2013年安某某、张某某二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前提下,擅自在**镇**村**社非法采挖砂石料并销售,所采挖砂石料价值约为40万余元,分别销售到伊旗**拌合站,其中销售:1-3料1200余立方,单价约为35元每立方,共计约42000余元,水洗砂约4500余立方,单价约为6元每立方,共计约27000余元,2012年8月至10月分别给个人孙某某出售混料约3000余立方,单价约为8元每立方,共计24000余元,给个人王某某出售混料约16000立方,单价约为7元每立方,共计112000余元,采砂现场现堆放1-3料2737.3立方,单价为38元每立方,共计104017.4元,堆放2-4料为1327.6立方,单价为30元每立方,共计39828元,堆放卵石(大石头)2457.2立方,单价为17元每立方,共计41772.4元;在2010年至2018年陆续向社会零散客户出售砂石料约10000余元,现场堆放砂石料立方数经呼和浩特市远通测绘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实地测量,上述堆放砂石料价格由伊金霍洛旗价格认定局认定,上述销售及堆放砂石料共计价值为40万余元;另2016年安某某单独又在**村**社非法开采砂石料混料1万余方,单价约为6元每方,共计价值约6万余元。

本院认为,张某某在2012年秋开采完石料后再未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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