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_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泸检刑检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2********351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湖南省泸溪县人,户籍所在地泸溪县**镇**村**组,现家住泸溪县**镇**街。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3月13日被泸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赌博,于2019年6月1日被泸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并处罚金贰仟元整。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泸溪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9月17日退回泸溪县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10月13日,泸溪县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泸溪县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5月底,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发现泸溪县达岚镇溪头村一组丝牛坳山上的属于该村集体一棵柏木树,欲砍伐销售,遂找到溪头村一组刘某某商量。由刘某某去征求溪头村一组村民意见,后刘某某在未经溪头村一组大多数村民同意的情况下,以把林木用于村集体公益事业为由,将丝牛坳山上的古树柏木以4500元钱的价格出售给张某某采伐。2020年6月初,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张某某请人用挖掘机械将柏木挖倒并加工成原木运往浦市镇准备销售时被执法机关发现。经鉴定,采伐树木为柏木,数量1棵,保护等级为3级古树,树龄185年。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泸溪县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