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宜检林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曾用名瑞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28196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司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乡**路**村**组**号,住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乡**路**村**组**号,因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8年10月19日被宜章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16日被宜章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常某某,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宜章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日、2020年2月11日、2020年4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宜章县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0月17日上午,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和李某某(司机)跟河北省邯郸市**物流有限公司的业务经理郭某某联系承运货物事宜,在确认有货去广州的情况下,张某某和李某某驾驶冀******}冀*****挂于当日19时许抵达邯郸市**物流有限公司仓库准备装货。此时,早已跟郭某某联系好托运“货”物事宜的呼某某(已判决)独自驾驶三轮摩托车(冀******)将从王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的野生动物(5件)拉到邯郸市**物流有限公司,郭某某确认运费为300元,并告知呼某某冀******}冀*****挂是物流公司送货去广州的车辆,随后呼某某把5件野生动物装到冀******}冀*****挂车辆副驾驶一侧的工具箱里,装运过程中车主张某某和司机李某某看见后未制止也未检查。22时33分许,呼某某跟郭某某再次联系后,又驾驶三轮摩托车将从王某某处购买的野生动物(4件)拉到商桥物流并装到冀******}冀*****挂主驾驶一侧的工具箱里。呼某某这9件野生动物(31只猫头鹰、3只豹猫)是运输销售给在广东清远的廖某某(另案处理)。23时许,车主张某某到物流公司当班员王某某的办公室打印发货清单和托运单,并提出疑问车子另一边工具箱也装了货物,呼某某也在现场,并将随车同行,开始张某某不同意呼某某随车同行,但呼某某表示会管两个司机一餐饭和两包烟后,张某某表示同意。王某某与呼某某协商总计运费500元,并打印了托运单(单号:52273-5841400)。办好所有手续后,张某某、李某某、呼某某三人同车南下广州。2018年12月19日凌晨0时50分许,冀******/冀*****挂车辆在途经G4高速公路宜章小塘收费站时,被湖南高速交警宜章大队查获装运有9件“货”是34只野生动物,无运输和收购野生动物的相关手续。呼某某在高速交警检查过程中趁机逃走。经湖南省野生动物专家李某、姜某某鉴定,运输的31只鸟类活体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雕鸮(Bubobubo),3只兽类活体为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豹猫(Prionailurusbengalensis)。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宜章县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客观上运输了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但其主观上明知运输的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无充分证据支持,同时无法排除其他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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