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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运输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_太原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太原铁路运输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铁检刑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1128196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方山县,住山西省方山县**镇**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非法运输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太原铁路公安局太原公安处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9日被方山县公安局大武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铁路公安局太原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运输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19年8月16日10时50分许持当日Z7836次吕梁至太原的车票进入吕梁火车站准备乘车,在查危时被安检人员发现随身携带的黑色皮箱内装有壹根动物制品,张某某称其携带的动物制品是羚羊角。2019年9月29日,经东北林业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携带的壹根疑似羚羊角来源于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偶蹄目高鼻羚羊。经太原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高鼻羚羊角认定价格为人民币肆万元整。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系偶犯,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本院认为,被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初犯、偶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随案移送的高鼻羚羊角移送吕梁市方山县林业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原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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