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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经营案)_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双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1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太平镇派出所,住长春市双阳区**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3日至2019年7月27日期间,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利用POS机以虚拟交易的方式为李某甲、王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李某乙、康某某、赵某某、于某某等人刷信用卡套现、垫还,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涉案金额达1309902.00元人民币。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犯罪数额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初犯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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