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秀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秀检一刑不诉〔2020〕Z3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00197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同住址海南省海口市秀某某**路**小区**栋**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两次,2020年7月3日第一次退查,同年8月3日重报,2020年9月3日第二次退查,同年9月30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11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作为庞某某下线,在位于海口市秀某某**宿舍西区**栋**房的家中销售七星彩、排列五,其非法经营数额为1162147元,其获利30000元。
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民警于2019年11月26日在海口市秀某某**宿舍西区**栋**房抓获张某某,于2019年11月27日从张某某处扣押手机1部、电脑主机1部、银行卡2张。张某某于2020年1月3日向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上缴犯罪所得赃款30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张某某向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上缴的犯罪所得赃款30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余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扣押的财物,由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主办检察官:陈振院
检 察 官:曾德照
检察官助理:吴昱喆
书 记 员:王天臣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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