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一区检刑不诉〔2019〕43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4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东莞市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4月1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2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石碣分局唐洪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18年10月至今,在东莞市**镇**路**号**商行销售假冒伪劣香烟,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将香烟销售至**镇**商店等处,后于2019年4月15日被东莞市烟草专卖局查获。根据东莞市烟草专卖局在**商行查获的假烟中,其中假冒伪劣香烟共1219条,共243800支,价值142813.6元。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0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