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罗检公诉刑不诉〔2019〕5号
被不起诉人张**,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021978012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麒麟区东山镇新村村委会***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 2018年9月14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9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退回罗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罗平县公安局于2019年1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罗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9月14日4时30分,罗平县公安局阿岗派出所民警在罗平县黄罗公路上开展日常巡逻时,在罗平县黄罗公路水草塘梁子处发现正在朝罗平方向行驶中的一辆号牌为云G44***东风牌大货车形迹可疑,通过对车辆进行检查,发现该货车车厢装满了初烤烟叶且无运输合法手续,案值超过5万元。现场抓获驾驶员许**、涉案人员张**、李*六、陈*强、王*坤、王*良、王*所。经鉴定,涉案的12500公斤烟叶价值为610875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证实张**涉嫌非法经营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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