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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原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51952********,汉族,初中毕业,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原阳县,住新乡市****区**乡*庄。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9日经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决定,于同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5月7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身患一氧化碳中毒、冠心病-心律失常、高血压病、膝关节病等疾病导致生活不能自理,由其妻弟王某某对其进行照顾。

2019年1月份,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为食用罂粟苗,在未明确告诉其妻弟王某某为罂粟种子的情况下,让王某某在其新乡市****区**乡*庄村家中种植罂粟苗。2020年3月13日10时许,新乡市公安局**分局民警在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院内发现其种植罂粟苗,经民警现场清点并铲除罂粟苗共计2400株,依法进行扣押。经河南省农业技术推广协会于2020年3月24日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所种植的植物为罂粟(幼苗)。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20年3月17日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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