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4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3208261942********,汉族,文盲,农民,住涟水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涟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的一天,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自家屋后南边地里非法种植疑似罂粟的植物,3月16日被涟水县公安局民警发现,进行现场铲除并清点。经清点,被告人张某某共种植疑似罂粟的植物1361株。
经江苏省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鉴定,张某某所种植的植物为罂粟,拉丁学名Papaver somniferum 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据保全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江苏省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出具的植物材料鉴定报告;
5.涟水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
6.涟水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检查视频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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