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郑金检一部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051958********,汉族,群众,小学毕业,郑州市**公司下岗工人,住郑州市金水区**路**号**号楼**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于2020年3月1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今,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在其居住的金水区**路**号院**号楼**,放置了三个花盆,将捡来的罂粟种子种在花盆内,罂粟种子长出幼苗后,张某某采摘并食用。2020年3月12日,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接群众举报,当场查获张某某种植的罂粟幼苗,经清点共计650株。经河南省农业技术推广协会鉴定,被查获的幼苗均为罂粟幼苗。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的行为,但张某某系初犯、偶犯,已消除危害,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郑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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