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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缙检刑不诉〔2020〕16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6195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浙江省缙云县**镇**22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8日被缙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缙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10月的一天,因胃病经常发作疼痛难忍,听说罂粟壳煎汤有止痛效果,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缙云县新建镇西门市场一摊贩处,购得若干罂粟种子,将罂粟种子种在自家位于潘某某村的田地里,种子成长为罂粟苗。2020年3月15日,因植株间种植过密影响生长,张某某自行铲除部分扔在田边。2020年3月17日,张某某种植的罂粟被新建派出所民警查获扣押。经清点,张某某共种植罂粟572株,包括活株379株及已被其自行铲除扔在田边的193株。经抽样鉴定,张某某种植植物属罂粟。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得知公安机关在现场处置的情况下,从村中赶到该种植地点,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违法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实张某某的自然身份情况;

2.归案经过,证实张某某于2020年3月17日被民警书面传唤;

3.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张某某因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于2020年3月23日被缙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六日(未执行);

4.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种植罂粟的具体情况;

5.证人证言,证实张某某在自家田里种植罂粟;

6.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民警于2020年3月17日在潘某某村山腰处的田地上发现张某某种植罂粟后,进行现场清点及扣押;

7.收缴物品清单、毒品上缴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证实张某某非法种植的罂粟被依法收缴;

8.植物鉴定报告,证实从张某某处查获的罂粟为毒品罂粟原植物;

9.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张某某对其种植罂粟地点的辨认;

10.相关病例复印件,证实张某某因胃病就医情况。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某某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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