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秋季,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明知罂粟是国家禁止种殖的毒品原植物,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在徐州市贾某某**区**村**组自家院内种植罂粟720株。2020年4月21日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民警查获。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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