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民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3197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民权县**乡**村委。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4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民权县**乡**村委自己家中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1372株。案发后,所种罂粟已被民权县公安局依法铲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委会研究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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