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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狩猎案)_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醴检一部刑不诉〔2020〕13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2211981********,汉族,高中文化,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县,住住株洲县渌口镇****小区**栋***室。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1日被醴陵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7日被醴陵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醴陵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上半年,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从微信名为“AAA****实业有限公司”的微信好友处以75元的价格购买了一个狩猎用的夹子,并通过其发送的淘宝链接以80元的价格购买了17个报警器。购买夹子和报警器之后,张某某安装了一套狩猎装置。2019年中秋节前后,张某某将狩猎装置安放在醴陵市均楚镇***村***组“***”水库旁边的山岭中。2020年6月30日,张某某安装的狩猎装置将王某某家的羊夹住,张某某去取猎物的时候,被当地村民发现并被扭送至公安机关。

另查明,2015年至2018年期间,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其岳父家附近的荒田中安放过3、4次狩猎装置,并猎捕到4只老鼠。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未办理狩猎许可证的情况下,布置狩猎装置的行为违反《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的通告》、《醴陵市林业局关于禁猎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之相关规定,系非法狩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现场照片、微信账户及淘宝网购物记录截图、谅解书、关于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的通告复印件、无犯罪记录证明;2.证人刘某某、彭某某、王某某、易某某、石某某、朱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了禁止使用的工具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非法狩猎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张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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