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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狩猎案)_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徐铁检诉刑不诉〔2021〕1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4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21944********,汉族,文盲,出生地江苏省徐州市沛县,住江苏省徐州市沛县**镇**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21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每年3月1日至11月30日为江苏省禁猎期。

    2020年9月至11月间,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为销售牟利,在江苏省徐州市沛县栖山镇**村家中,通过自制鸟笼、谷穗诱捕的方式,非法猎捕黄雀51只,后以30元的价格出售给郭某某(男,57岁,江苏省沛县人)15只黄雀,送给刘某某(男,48岁,江苏省沛县人)3只黄雀。2020年11月21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并缴获33只黄雀。2020年11月22日,公安机关从郭某某处扣押黄雀15只,从刘某某处扣押黄雀3只。2020 年11月23日,扣押的黄雀已由公安机关放生。

经宁夏绿森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黄雀为黄雀Spinus spinus,属于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黄雀等物证;2.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放生记录、户籍信息等书证;3.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证人郭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搜查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行为时已满75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十七条之一、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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