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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狩猎案)_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蓟检二部刑不诉〔2021〕2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51962********,汉族,群众,住天津市蓟州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2日经本院取保候审,并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6月发布《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发布天津市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的通告》,明确规定禁猎期为2020年6月10日至2025年6月9日,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禁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20年6月禁猎期内,在天津市蓟州区**镇**村自家苹果园内悬挂捕鸟网一张,捕获蓝喉歌鸲、灰喜鹊、黄梅柳莺、麻雀、黄喉鹀各一只,锡嘴雀、煤山雀各两只,后于2020年10月份因被他人举报而案发。经天津市蓟州区野生动物植物保护站鉴定:蓝喉歌鸲、灰喜鹊、黄梅柳莺、麻雀、黄喉鹀、锡嘴雀、煤山雀均属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即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发布天津市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的通告》等书证;

2.证人钱某某证言;

3.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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