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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狩猎案)_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青检一部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26195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住青冈县**镇**村**屯。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青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0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青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5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4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春节时孙女说想吃鸟,便在明水县明水镇一路边摊购买了一片粘网,立于自家院内用来捕鸟。截至2019年11月10日,张某某捕获各类野生鸟174只置于自家冰箱内冷冻,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黑龙江省小兴安岭野生动物救护繁育研究中心鉴定:上述174只鸟分别为红尾伯劳21只、树麻雀136只、红喉歌鸲2只、红尾歌鸲 15只,均为国家三有保护动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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