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一部刑不诉〔2020〕34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324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晴隆县**镇**村**组(现住长兴县**镇**村**自然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1月23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9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长兴县**镇**村附近,采用撒网捕捉方式,非法捕获三只野生鸟。经鉴定,张某某捕获的鸟为画眉,属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动物。
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画眉三只以及捕鸟网等物品,所扣画眉已移交长兴陆生野生动物救护站。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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