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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狩猎案)_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一部刑不诉〔2020〕34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324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晴隆县******组(现住长兴县******自然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1月23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9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长兴县**镇**村附近,采用撒网捕捉方式,非法捕获三只野生鸟。经鉴定,张某某捕获的鸟为画眉,属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动物。

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画眉三只以及捕鸟网等物品,所扣画眉已移交长兴陆生野生动物救护站。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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