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狩猎案)_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县检林刑不诉〔2019〕7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6231968********,苗族,半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施秉县,住**号乡**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邵阳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31日被邵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下午,张某某和张某甲两兄弟携带捕鸟工具骑着摩托车从九公桥镇出发,到邵阳县**镇**村“老坟山”一带利用先前准备好的捕鸟网和录音机诱捕画眉鸟,当天捕获一只野生画眉鸟。2019年8月31号上午11点左右,张某某和张某甲携带同样的工具从九公桥镇出发,赶到邵阳县**镇**村“老坟山”附近再次猎捕画眉鸟,还未捕获猎物就被邵阳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

2019年8月31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湖南省人民政府通告;2、证人唐某某的证言;3、同案人张某甲的供述;4、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9月12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