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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狩猎案)(公开版)_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固检四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5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码4130261957********,汉族,文盲,农民,户籍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住******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狩猎,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为防止鸟类啄食自家玉米地内即将成熟的玉米,在玉米地内架设粘网,捕猎野生鸟类2只(死体),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捕获的野生鸟类(死体)有1只为山斑鸠,属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2020年10月8日,张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张某某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有物证、书证、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和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和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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