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7199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栋**号,户籍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村**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3月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9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重庆市沙坪坝区都市花园东路附近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向何某某(另案处理)收购了一条蟒蛇。2020年3月4日,该蟒蛇在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位于重庆市大渡口区家中被民警查获并扣押。经鉴定,该蟒蛇系球蟒,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球蟒;
2.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动物救护收条等书证;
3.证人高某某、何某某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
6.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张某某收购的球蟒数量较少,以宠物饲养为目的收购。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合全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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