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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一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甲,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021992********,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小区****室。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6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淮安市清江浦区**花园租住期间,以饲养为目的,在明知国家禁止收购、擅自饲养的情况下,仍以人民币799元的价格从微信昵称为“Leo Tsang、”(微信号为:**)的卖家处购买苏卡达陆龟一只,并饲养至今。经鉴定,涉案苏卡达陆龟系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二的物种。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侦查,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活体苏卡达陆龟依法予以处置。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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