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善检二部刑不诉〔2020〕44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2811993********,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无业,住浙江省桐乡市**镇****号(户籍地:江苏省兴化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0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2017年8月左右的一天,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明知和尚鹦鹉(学名“灰胸鹦哥”)属于保护动物的情况下,从浙江省湖州市某地购买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的灰胸鹦哥1只。案发后,公安机关已扣押上述鹦鹉并送至浙江省野生动物救护繁育管理中心。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证人谢某某的证言、搜查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