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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昭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10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89********,汉族,专科毕业,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路**号**小区,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2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以4500元从李某某(已移送昆明市森林公安局办理)所经营的**养殖场,非法购买非洲灰鹦鹉一只,饲养于其位于昭阳区**路**号**小区家中,后将其携带至昭阳区**街**小区*栋*单元*号其叔叔郑某某家喂养,并于2020年6月10日被查获。经聘请云南濒危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非法购买的一只非洲灰鹦鹉为非洲灰鹦鹉,系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1,价值为每只10000元。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认罚情节(自首),没有造成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1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昭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昭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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