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刑不诉〔2020〕243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镇**村。因涉嫌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8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左右,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明知非洲灰鹦鹉是国家保护动物的情况下,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向他人以3000多元的价格收购非洲灰鹦鹉1只并饲养于家中。2020年5月8日,瑞安市公安局在其家中查获并扣押上述非洲灰鹦鹉。经江西野生动植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鹦鹉系非洲灰鹦鹉,属《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中的保护动物。
2020年5月8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得知非洲灰鹦鹉被查扣后,主动到瑞安市公安局投案。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归案经过、人口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等;
2.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江西野生动植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刑事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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