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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案)_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余检一部刑不诉〔2020〕105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 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841982********,汉族,大学文化,个体,住杭州市余杭区**街道**社区**幢**单元**室。因本案,2020年3月1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明知苏卡达陆龟为野生保护动物的情况下,通过中间商黄某某(另案处理)以人民币1398元的价格购买了苏卡达陆龟一只并饲养于杭州市余杭区**街道**社区**幢**单元**室。经鉴定,该苏卡达陆龟系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的物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等;

    2.证人邹某某、孙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及同案人员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扣押、提取笔录;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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