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河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51965********,汉族,高中,云南省马关县人,住文山州马关县**镇**。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河口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口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河口县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9年7月3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为了治病,在汤某某位于马关县国宝家园小区住处通过微信转账,以5000元人民币的价钱向汤某某非法购买1市斤疑似穿山甲片、5两疑似象皮和1市斤刺猪刺掺杂在一起打成粉末食用。
2.2019年7月23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被不起诉人汤某某位于马关县国宝家园小区住处通过微信转账,以4200元人民币的价钱向汤某某购买1市斤疑似穿山甲片、1市斤疑似象皮和1市斤刺猪刺掺杂在一起打成粉末食用。
3.2019年9月3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汤某某姐姐汤某某位于马关县城投公园世家小区住处通过微信转账,以6600元人民币的价钱向汤某某购买了1市斤疑似穿山甲片、1市斤疑似象皮和一些刺猪刺掺杂在一起打成粉末食用。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河口县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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