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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一部刑不诉〔2020〕Z21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021979********,蒙古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组。本案于2020年3月31日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831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2020年8月31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5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明知和尚鹦鹉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情况下,仍以人民币(下同)850元的价格在“转转”网络平台上购买蓝色和尚鹦鹉1只用于饲养。后于2020年3月,张某某又在“转转”网络平台,将上述蓝色和尚鹦鹉以1200元的价格挂网进行公开售卖。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附:

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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