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二部刑不诉〔2020〕22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0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兰州**西湖店,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干**号,2020年9月2日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3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通过微信从李某某(另案处理)处,以800元的价格购买和尚鹦鹉一只,2020年4月28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将该只鹦鹉以850元的价格在百度贴吧中发布出售,后被广州网友举报到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2020年4月29日公安人员在张某某住处查扣和尚鹦鹉一只,后将该和尚鹦鹉送至兰州野生动物救护站。经宁夏绿森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动物为和尚鹦鹉,被列为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一只和尚鹦鹉的整体价值10000元/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指认现场照片、查获照片、扣押清单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百度贴吧截屏图片、归案情况说明等;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4.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格某某的证言;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出售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尚鹦鹉一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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