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甘检一部刑不诉〔2020〕12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5196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乡**村**屯,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乡**村**屯;2020年7月5日,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甘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凌晨4时许,张某某在甘南县**乡**村北面的湿地河中捕鱼时,被甘南县公安局**乡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现场查获渔网、水靴等作案工具,查获非法捕捞鱼获5.26千克。2020年7月5日经甘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认定张某某捕鱼使用的渔网网眼闭拢后长度为0.65厘米,属于禁用的渔具。张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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