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观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张**,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21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区**乡**村**组,住贵州贵阳市**区**乡**村**组。2020年6月30日,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2月1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张**在位于贵阳市观山湖区**镇**村**组百花湖下游主干流河里通过电鱼的方式进行捕鱼,并获取鲫鱼两条。2020年12月24日,张**进行了生态修复。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被不起诉人张**系偶犯、初犯,犯罪情节轻微,积极进行生态修复,自愿认罪并认罚,悔罪态度较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张**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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